國際交流補助辦法
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
國際交流補助辦法
第一條 宗旨
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文化建築)之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旨在鼓勵教師推動具實質成果之國際教學、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以提升文化建築之國際能見度及產學合作能量。
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文化建築)之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旨在鼓勵教師推動具實質成果之國際教學、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以提升文化建築之國際能見度及產學合作能量。
第二條 補助對象
本補助以文化建築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並為補助對象。
文化建築學生、兼任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作為計畫團隊成員參與計畫執行。
本補助以文化建築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並為補助對象。
文化建築學生、兼任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作為計畫團隊成員參與計畫執行。
第三條 補助原則
本中心經費以支持文化建築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發展為目的,並採成果導向方式辦理。
未具明確成果產出之一般性參訪或交流活動,不予補助。
本中心經費以支持文化建築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發展為目的,並採成果導向方式辦理。
未具明確成果產出之一般性參訪或交流活動,不予補助。
第四條 補助類別
本中心補助計畫分為下列三類,各類別不得重複申請:
本中心補助計畫分為下列三類,各類別不得重複申請:
一、國際人才拓展推動類:包括移地教學、國際設計工作營、國際課程合作或教學成果發表。
二、國際產學合作建立類:包括建立國際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機構或企業合作,推動學生實習或產學合作。
三、策略性人才與產學整合類:包括建立制度化國際合作機制、國際教學平台或長期產學合作計畫。
第五條 補助金額
本中心經費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每案核定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00元為上限。
實際核定金額由本中心依計畫內容、預期成果及整體發展效益審查決定。
本中心經費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每案核定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00元為上限。
實際核定金額由本中心依計畫內容、預期成果及整體發展效益審查決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預期成果說明。
四、經費預算表。
五、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核定補助。第七條 成果繳交義務
獲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繳交具體成果報告,包括下列之一或多項:
獲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繳交具體成果報告,包括下列之一或多項:
一、設計作品集或教學成果集。
二、移地教學成果或課程成果。
三、國際期刊論文投稿證明、接受證明或發表論文。
四、國際展覽或公開發表成果。
五、產學合作成果文件,包括合作備忘錄或合作計畫書。
六、研究成果報告。
七、其他具體可交付或公開發表之成果。
未繳交成果報告者,本中心得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第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本中心經費。
二、捐贈經費。
三、產學合作經費。
四、其他相關經費。
第九條 補助方式
本補助以計畫主持人為補助對象,限文化建築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師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採獎勵金方式核發,由計畫主持人統籌運用於計畫執行所需之相關支出,包括團員日支費、講師演講費、指導費及其他計畫執行所需費用。
本獎勵金係依計畫成果核定之補助,不採逐項核銷方式辦理。
計畫主持人應依本辦法規定繳交成果報告,並對計畫成果負責。
本補助以計畫主持人為補助對象,限文化建築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師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採獎勵金方式核發,由計畫主持人統籌運用於計畫執行所需之相關支出,包括團員日支費、講師演講費、指導費及其他計畫執行所需費用。
本獎勵金係依計畫成果核定之補助,不採逐項核銷方式辦理。
計畫主持人應依本辦法規定繳交成果報告,並對計畫成果負責。
第十條 施行
本辦法經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行政會議通過,並送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系所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經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行政會議通過,並送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系所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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