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學與研究推廣獎勵辦法
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
教師教學與研究推廣獎勵辦法
一、宗旨
為提升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教師教學與研究成果之專業影響力,促進成果於教育場域、公眾領域及專業社群之擴散應用,並強化本系與外部教育、產業及社會資源之連結,進而連動招生推廣與外部資源挹注,特訂定本辦法。
為提升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教師教學與研究成果之專業影響力,促進成果於教育場域、公眾領域及專業社群之擴散應用,並強化本系與外部教育、產業及社會資源之連結,進而連動招生推廣與外部資源挹注,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專任、專案及兼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實際參與本辦法所列教學與研究推廣事項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專任、專案及兼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實際參與本辦法所列教學與研究推廣事項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三、獎勵項目及核發標準
本辦法各項獎勵,均以可查證之實際完成事項為認定原則,採逐件核發方式辦理。
(一)招生推廣類
(二)媒體與新聞露出類
(三)活動觸及與社群宣傳類
本類以社群平台後台數據為認定依據,依下列標準擇一核發:
(四)活動執行與教學能見度類
(五)募款與外部資源拓展類
教師成功促成外部資源實際挹注本系者,依實際取得金額核發獎勵金如下:
本辦法各項獎勵,均以可查證之實際完成事項為認定原則,採逐件核發方式辦理。
(一)招生推廣類
一、教師推薦或協助招募新生完成報到者,每招募一名新生,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
二、教師至高中或外部單位辦理招生宣講者,每一場次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教師協助安排高中或社會團體至本系進行參訪活動者,每一次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
(二)媒體與新聞露出類
一、由教師主動撰寫或協助發布之新聞稿,經刊登於校內或對外公開平台者,每一則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百元。
二、前款新聞稿如獲中央級或國際媒體採訪、轉載或刊登(含英文版報導)者,每一則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
三、教師相關教學或研究成果經校方官方平台(含社群媒體或影音平台)公開分享者,每一則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百元。
(三)活動觸及與社群宣傳類
本類以社群平台後台數據為認定依據,依下列標準擇一核發:
一、單一貼文或影片之觸及人數達一千人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
二、觸及人數達五千人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觸及人數達一萬人以上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同一貼文或影片僅得擇一級距申請。
(四)活動執行與教學能見度類
一、教師舉辦公開成果展或開放評圖活動者,每一次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
二、課程導入業界講者,且單次授課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每一位講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百元。
三、配合系上拍攝招生影片或提供教學展示素材者,每一次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百元。
(五)募款與外部資源拓展類
教師成功促成外部資源實際挹注本系者,依實際取得金額核發獎勵金如下:
一、取得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核發五百元。
二、取得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核發一千五百元。
三、取得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核發三千元。
前項以實際入帳或可查證文件為準。
四、申請與核發方式
一、教師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檢具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經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主任或其指定人員查核無誤後,彙整核發獎勵金。
五、獎勵限制
一、同一事項不得重複申請或重複核發獎勵。
二、每位教師每學期獎勵金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必要時得視年度預算調整。
三、如經查證資料不實,取消其獎勵資格並追回已領獎金。
四、同一事項如僅屬個人教學或研究活動,且未對教學與研究成果之對外推廣產生助益者,得不予核發獎勵。
六、經費來源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依該中心經費使用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依該中心經費使用規定辦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經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系所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盧毓駿建築暨都市設計研究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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